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有利于863计划课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对创新性课题的支持;有利于企业参与863计划;有利于与其他科技计划的衔接;有利于对863计划课题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制定本规范的原则:强调公正性,明确评审过程中各方的责权与义务;保持科学性,在评审指标上有利于创新和企业的参与;突出规范性,在评审程序上实现各领域的统一;力求高效性,在保证规范的前提下,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863计划主题项目中择优委托课题的评审。评审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的程序,对前沿探索研究类(A类)和面向应用研究类(B类)课题分类进行。各主题中的招标课题按科技课题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主题专家组负责课题申请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内容明显不符合863计划课题指南;
    3.申请者不具备申请指南规定的申请资格;
    4.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申请没有企业或应用单位参加;
    5.申请者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课题数,连同在研的863计划课题数超过两项;
    6.申请者过去三年内承担863计划课题时,有违反863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现象或业绩不佳。
    第六条  形式审查工作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完成。主题专家组负责填写《863计划申请课题形式审查意见表》,由主题专家组组长负责审核同意,并总结主题的课题受理情况,填写《863计划申请课题受理综合情况表》,报领域办和联办备案。

                               第三章  初  审

    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由同行专家进行初审。课题申请的初审主要从技术层面评审课题的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性。
    第八条  主题专家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按所属的专题或主要学科方向进行分组;内容相近的课题申请,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为保证初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每组课题申请须请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初审专家应是在同行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课题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并从事实际研究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成员不作为初审专家。初审专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从863计划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每组抽取拟请专家数量的1.5倍左右作为备选初审专家,并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南的研究内容和方向调整确定。调整原则如下:
    1.专业对口,并考虑知识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
    2.学科交叉研究课题的初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3.对于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应考虑聘请不少于2位来自应用部门或企业方面的专家参加初审;
    4.本规范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应回避的专家不作为初审专家;
    5.以往参加评审工作的信誉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初审专家对其评审的每一个课题申请,填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初审意见表》(根据课题分类使用A或B类表)。所提意见应明确、具体,每个课题可作为复审依据的有效同行初审意见表应不少于5份。
    第十二条  初审一般采用同行专家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初审专家组确定一名召集人。
    第十三条  由各初审专家召集人共同负责综合、归纳每个课题申请初审的实质性意见,填写《863计划课题初审综合意见表》,并统计、综合初审结果,进行排序,填写《863计划课题初审综合排序表》,并按40%左右的比例提出通过初审的课题清单,以及同行初审意见分歧大的非共识课题清单,提交主题专家组。
    第十四条  前沿探索研究类课题的初审也可以采用通信评审的方式。由主题专家组执行秘书负责将课题申请书寄给评审专家,并负责接收返回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负责对通信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填写《863计划课题初审综合意见表》,并统计、综合初审结果,与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一起排序,并将同行初审意见分歧大的课题列出,作为非共识课题。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六条  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由复审专家组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各领域办公室和主题专家组共同组织完成。复审主要是从课题的可行性层面综合必要性、内容与目标、管理与机制等方面,评审课题任务与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十七条  领域办公室和主题专家组根据各主题课题申请指南和评审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若干复审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复审专家组由主题专家组有关成员、从863计划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课题成果应用部门或企业方面的专家以及特邀的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作风公正、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可包括部分海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条  复审专家组人员构成上,要特别注意选择优秀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相应的973计划专家参加。对于面向应用研究类课题,应用部门或企业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复审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个复审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第二十条  参加课题复审组的主题专家组成员应就本主题的目标、指南及初审情况向复审专家组作出说明,并将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以及未通过初审的其它课题申请的评审材料,共同提交复审专家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复审专家组结合主题目标和指南要求,对进入复审的课题申请逐项审议。对于拟定课题经费超过200万的课题,必须邀请课题申请人到会进行答辩陈述;对于拟订课题经费在200万以下的课题,主题专家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对初审意见分歧较大的、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非共识课题,由复审专家组进行复审并审议。如仍不能取得共识,允许2位以上复审专家分别署名推荐。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初审阶段未通过的其它课题申请,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课题申请,经4名以上复审组成员分别提交推荐书推荐,可纳入审议。如果复审通过,该复议课题需报领域办公室和863联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指南方向、与主题目标相关性强,并对前期承担863计划课题完成质量优秀、成果应用转化成绩突出的申请者的课题申请,主题专家组成员可提请复审专家组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复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审议或答辩情况,填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复审评分表》(根据课题分类使用A或B类表),进行记名评分。课题申请的复审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去掉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应另记录在《863计划课题复审综合排序表》中。
    第二十六条  主题专家组将所有课题申请按得分进行综合排序,并根据主题当年经费的控制指标,提出建议批准的课题申请清单和拟资助的经费概算。
    第二十七条  如果有复审专家署名推荐的非共识课题申请,主题专家组应预留一定的经费,准备用于支持非共识课题。

                                第五章  审  批

    第二十八条  主题专家组将建议批准的课题申请,提交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二十九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领域总体战略目标,对主题专家组提交的建议批准的课题申请提出咨询意见,反馈回主题专家组,并同时提交领域办公室。领域专家委员会在咨询意见中不提出增加其它课题的建议。
    第三十条  主题专家组在参考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主题最终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概算建议和评审工作总结报告,报领域办公室和主管司审核同意,并经863联办会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复审专家署名推荐的非共识课题,由主题专家组、专家委员会和领域办公室联合会审,并提出审议意见,经863联办会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由863联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课题申请获科技部批准后,由主题专家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对未获批准的课题申请通知未获批准原因。通知应加盖有关领域办公室印章。

                               第六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坚持回避制度。
     1.所有申请和参加申请课题的人员,不得担任申请课题所在主题的初审和复审专家;
     2.参与863计划管理的专职、聘任人员,领域专家委、主题专家组成员和评审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研究所或系)、师生(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课题申请的初审和复审;
     3.每一课题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申请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可以随课题申请书一同寄出)。
     4.初审和复审会开始前,各评审专家要根据所在评审组拟评的课题申请,填写《评审专家申明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课题申请及回避原因。此表由领域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保  密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并签署保密协议。
     1. 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 不准泄露初评和复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及其它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和有损国家或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3.不准将回避人应回避的课题的评审过程中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泄露给应回避人。
    4.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收回存档。
    5.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办事不公正和泄露有关评审情况的人员,科技部将视情况予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863计划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863计划课题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设立863计划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委会)。
    第三十七条  监委会工作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真的工作作风和不断创新的工作态度,反对在863计划实施过程中一切形式的不正之风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监委会由科技部聘请科技界德高望重的管理专家和院士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监委会下设办公室或专职秘书,负责监委会的日常工作。监委会办公室(暂定)对监委会负责,在监督业务上接受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对863计划课题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评审结果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2.受理对863计划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对863计划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863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对863计划课题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863计划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需写明投诉人的姓名和真实联系方式。对无署名、无联系方式并没有具体事实的投诉,监督委员会可不予置理。
    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协助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或领域办公室,根据监委会的处理意见,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和评审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所在党组织、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投诉和举报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
    第四十二条  对办结的投诉和举报,监委会办公室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或举报者,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九章  信  誉

    第四十三条  为了增强评审专家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各领域要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四条  在每次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对每位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原则性、评审意见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并记录在信誉档案中。
    第四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专家要给予表彰,对于连续两次评定为差的专家,取消今后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批准的非共识课题,署名推荐专家有义务每年度向主题专家组简要报告课题进展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于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各领域、主题可结合各自特点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大专项择优委托课题的评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863联办负责解释。